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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研究的理论金矿/梁剑兵(6)

以上是积极的理论价值,那么,消极的价值在哪里呢?首先,软法律的研究,对上下两个板块的研究领域,无论在价值论、还是本体论,都是既吸收又批判的,吸收固然可喜,批判则有可能打乱其他两个板块的阵脚,导致学科的紊乱和理论争鸣上的“烽烟四起”。其次,法学研究精英学者多年来(差不多有100年了)已经习惯于追随西方学术思想谱系开展研究,突然的转换可能导致大家的不适应,尤其是重读文化的能力遗忘,可能使得研究能力减弱。同时,原有的学术成果要接受新学术板块的打量和观察,也可能对已有成果造成冲击。



四、学科研究方法论的回归、丰富与发展

软法律研究的基本立场方法是中庸的,它注重查找和描述那种社会学意义上的“中间的多数”现象,这就决定了这种研究必须使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

首先,是传统的法哲学工具。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内的法哲学,是分析和回答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主导性工具,法哲学强调对现象和经验的发现与归纳,从中抽象出人类共识,建立假设,然后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回答。目前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哲学方法使用不多,甚至边缘化,这是不正常的。如果说,西方社会因为其后现代的渐显,而导致哈贝马斯所说的“哲学的失效”,那么,中国的法治活动,虽然理论话语基本来自西方,但是社会价值观念却是中西结合的,法律制度也是混合与杂芜的(比如软法律的存在就是一例),不象西方法律制度那样基本清晰和分明,所以,尽管哲学在西方的学术研究中可能“失效”,但是在中国却是恰好需要,尤其是中国社会哲学的中庸、和谐、包容性特色更是有助于寻找法治建设中的社会共识,因此对软法律研究是有效的。

其次,法哲学方法不但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而且会导致以往研究方法的复兴与回归。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期,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口号激励下,“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引进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比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突变论、耗散结构理论等等,导致了各种学科研究的繁荣局面。但是,遗憾的是,因为忙于法制建设,法学学术研究仅仅局限在解释和普及层面,没有赶上那个学术研究的黄金时代,“只管盖房,不管设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学研究的先天不足。现在,软法律研究领域的发生,恰恰可以使得过去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得到回归和复兴,因为软法律背后之理的剥离,是需要这些实用性较强的工具的。

第三,新兴研究工具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使用和发展。例如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方法可以用来解答软法律的“低成本高效益”,博弈论方法用来分析软法律与其他规则的策略互动,语境论、权利本位学说、文化研究方法、规范主义思路、数学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个案分析方法、拓扑学等等,都可以构成软法律的研究工具,这将极大地丰富法学研究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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