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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论纲/梁剑兵(14)

同时,硬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也应该是保证软法律所设定的价值得以实现。正如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说:“法律宣布规则和标准并断言社会能够并将惩罚做坏事的人……目标并不是为了秩序而镇压,虽然这很可能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让社会意识铭记规范而进行镇压。”[21]

(三)立法民主原则。立法的民主原则,从来都不应该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必须落在实处。因此软法律的制定,必须贯彻这一原则。尤其是法律草案,必须在提交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办公会议或者党委讨论决议前,必须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供的便利,在网络上先进行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甚至模拟表决。也可以召集听证会进行科学的与民主的论证。

(四)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软法律首先应该体现公平或公正,其次才是效率。从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事实来看,公平是主人,效率是仆从,是中国国家能够保持稳定和繁荣昌盛的基本社会规律。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社会公平对于稳定社会和保持改革成果更是具有决定性作用。具体来说,要以中国最大多数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满足为软法律的利益分配标尺,尽量向贫困地区和贫困阶级和阶层倾斜。

结语:软法律的研究价值

软法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具有重大的法学研究价值。主要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就国内视角来看,软法律可以有效地溶解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存在却不被国家制定法所承认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惯,代表了和谐社会中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方向,并且主要地以法条的形式推动良好的传统道德与社会习惯构成现代化中国社会中的话语霸权。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必须是社会规范的和谐。而规则的和谐,必然要求代表人治力量的软法律和代表法治力量的硬法律之间的合理妥协与互相改造。这种妥协与互相改造的运动,基本上有四个维度: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所产生的回归中华法系运动;法律与政治的有机结合产生的以软法律为主要内化工具的法治塑造新型社会运动;法律与社会发展不均衡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所导致的法律多元化运动;法律与意识形态相结合所导致的社会价值观念统一运动。其二、就国际视角来看,软法律研究可以有效地平衡和调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冲突,当成为未来世界法的渊源和萌芽。

放眼天下,当今中国法治,已经走向一个法律多元的时代,大陆法系的私法,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中华法系的政策和民间习惯,社会主义法系的阶级意志,都在风起云涌地演出着。而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必须从单纯的自身谋划通向对历史和社会发展的理解。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我国主观的法律规则向社会客观规则的转化,并最终满足和谐社会对包括软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客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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