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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论纲/梁剑兵(5)

软法律的特征:就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特征是一种个性,是此事物与彼事物相互区分的界线,认识了事物的特征,往往就认识了事物的本身。但是,在认识事物特征的实际思维推进过程中,往往要先认识各事物间的共性,再谈论其各自的个性,才能比较科学地描述事物和理解事物。软法律的特征,是体现在它和硬法律以及民间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之中的。

(一)软法律和硬法律的关系是认识软法律的第一思维层面,需要我们逐一剖析两者的共性和个性。

1、两者都是国家法,都被一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所承认。在中国目前社会中,国家一词有多种含义。我们这里所说的国家,主要就是指作为政治社会存在的国家,它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政治权力直接发生作用的所有政治社会关系的总和,与“市民社会”相对应。[20]而统治阶级则主要是指以中国官僚阶层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利益集团。所谓都被承认,在现象学意义上主要是指,有些软法律是直接被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有些是被立法机关认可的,而大量的软法律则是被官僚政治社会和舆论机器所默认甚至张扬的。

软法律和硬法律在此方面的区别在于,硬法律一定是被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软法律不一定都被国家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软法律的一部分是被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更多的部分则是被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器和舆论机器所认可的。在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器,主要是指执政党的各级党组织等非正式立法组织,还包括现在和未来存在的各种半官方社会组织。舆论机器作为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立法机器,主要是指以执政党喉舌的面目出现的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社会舆论传播工具。另外,更加重要的是,硬法律的绝大部分是被“唯心主义式创制”的,而软法律的绝大部分则是被“唯物主义式认可”的。所谓唯心主义创制,表明的主要是主观意志对客观社会的支配企图甚至妄想;而唯物主义认可,则展现着客观现实社会对唯心主义创制的修正、补充甚至抵抗和反击。

2、两者都具有法律强制力。

无论是软法律还是硬法律,都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否则就不是法律了。这种强制力,总是体现为国家以使用合法暴力为威慑,单向支配被统治者的一种支配力,任何被统治者甚至包括统治者自己,都不能也无力与这种支配力相抗拒。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强制力在社会中的表现却是不大相同的,有的是直接强制,有的是间接强制;有的是正式惩罚,有的是非正式惩罚;有的有明确的程序,有的则没有明确的程序。例如,正式的拘捕和在目前中国普遍流行的“双规”就有很大的区别。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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