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疗事故危机与改革/李洪奇(6)
(3),医疗法庭
医疗法庭由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主持,法官通过积累相关知识、经验和技巧,加快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4),医疗纪律委员会
1998年,美国医学协会建议设立“医疗纪律委员会”,审查确定医疗过错,解决医疗纠纷。
审查分三步:听证前审查、正式听证和复议。没有根据的“无谓之诉”在听证前就被排除,其他案件进入正式听证程序。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上诉到联邦纪律委员会。
(5),代替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
美国处理医疗事故的传统方式是法律诉讼,但诉讼耗时费力、效率不高。为了加快解决纠纷,降低费用,避免法律诉讼,有必要选择代替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即医疗调解和医疗仲裁等非诉讼解决途径。与医疗诉讼相比,医疗仲裁具有高度专业、节省时间、费用较低、医患双方容易接受等优点。
(6),限额赔偿
按照侵权法,医疗损害赔偿一般包括三部分:经济性损失赔偿、非经济性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以往诉讼中,患者要求赔偿的数额主观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真正解决;同时如果判决赔偿数目过大,必然加重保险公司的财务负担,促进恶性循环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非经济性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进行最高数额限制。
(7),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机制
美国医疗纠纷解决不力,与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有关。近年来美国采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处理医疗纠纷的步伐逐渐加快,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可快速赔偿医疗事件”和“指定性可赔偿医疗事件”等法律概念,一些特定的医疗损害无需证明过错存在就可得到赔偿。在弗吉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已经选择性采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处理医疗纠纷,但仅限于与分娩有关的新生儿神经损伤和因接种疫苗导致的医疗损害。
3,保险制度改革
(1),保险费管理
保监会应当制定“保费变动”政策,对保险费的大幅提高进行审查和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高保险费。
(2),患者自购保险
患者为自己可能遭受的医疗损害购买保险,不再局限受益于医师购买的保险;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选择一揽子赔偿方式。
(3),经验费率制
经验费率制要求根据医师个人的行医记录和事故记录确定保险费。
(4),无过错医疗保险
最根本的改革是将传统的“过错保险”变成“无过错保险”。此保险对特定医疗损害实行定额赔偿,不以医疗过错为基础,保证每个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都能得到合理赔偿。
总而言之,任何改革措施都不可能是万全之策,还需要在实践中验证和完善。面对新的医疗事故危机及其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美国决策者们无论是改革医疗体制,还是改革法律政策和保险制度,都需要深入研究、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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