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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4)
(一)在国有资产评估时,对国有资产进行不评估,低估,漏估所造成的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表现为:在应当进行评估时根本不评估,单纯依靠某些数据(如账面值)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故意压低评估值以获得好处;由于主观和技术上的原因,对企业占有的国有土地和无形资产漏估;对评估值进行部门行政干预,搞指定评估,规定评估值上限使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流失合法化,这些资产流失的渠道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现实利益的损失,而且国家在以后获取收益的权利也被流失掉了。
(二)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配给个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表现为: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以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折股;分配股利时国家股与其他个人股、法人股同股不同利,同股不同权,实行国家股不分红,不送股,不配股的歧视性政策;利用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机会,把好的车间、资产、技术人员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用完原有的资产,留下一个空壳和无人负责的债务,使银行和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在国有产权交易时,由于交易行为不规范,存在大量的私下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除国家政策、体制等因素外,因管理的漏洞使税收大量流失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中一些不法分子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漏税、骗税;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与外商或者国内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互相勾结,采取伪造出口产品,销售发票,开具假完税发票等手段,进行出口骗税;三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扣税的方法,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偷税或发财的捷径,进行盗窃、伪造、贩卖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的活动。
(四)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滥用经营权,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违反规定从事高风险性投机经营,盲目投资,出于不正当目的进行巨额赞助等造成资产流失;第二,企业职工收入分配超过生产经营效益,企业经营者违反规定超标准开支,擅自为全民单位和个人担保造成损失;第三,国有企业让集体和个人挂靠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造成损失,投资不收取收益,资金被非全民单位长期无偿占有;第四,企业承包中,发包人廉价发包,随意减少承包额,企业承包人非法转移利润;第五,企业违反财务制度,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国有资产,公款私存,侵占国家权益造成的流失。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这种状况主要表现为:为吸引外资促成合资合作项目,默认外商低价甚至无偿占用土地等中方资产及流动资金以致在企业创办时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未来的收益权利及其他权利;外商往往利用投入设备的高报价、代购设备时转手加价、在资产运营时采取多样的转移定价手段,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既逃避我国税收又减少国有资产的分享利润,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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