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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5)
(六)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是,境外人员挥霍、浪费、携款潜逃;二是,未经批准,在境外进行高风险投机经营造成巨额损失;第三,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外注册;第四,任用外籍人员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
此外,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常常被人们忽略的大量隐性资产(如商标、企业信誉、专利等)的流失状况也是很严重的。面对以上种种流失现象,笔者以为当务之急就是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弄清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有学者以为,“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之所以如此严峻,它与我国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密切相关。转轨引起的制度、观念诸方面的摩擦和碰撞造成国有资产管理困难和漏洞,而国有资产流失的根子还在于国有资产或者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特征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以下是笔者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对国有资产流失具体原因的探讨: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管理体制滞后
国有资产流失有许多原因,但其根本原因是“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对国有资产起约束和监督作用并促使国有资产有效运营的机制” 。国有资产按行业和行政区划由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也是合一的。按行业和行政区划来确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一则形成国有资产宏观配置的条块分割,二则多个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承担了对所属企业的所有者职能和行业管理管理职能,使得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等于实际上的部门和地方所有,从而使国有资产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出现国有资产在改制等产权变动中严重流失的现象。1994年7月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立的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改革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这个条例所创设的依然是所有权职能在组织形式上的“双重监护模式”,即国有资产专业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行使监督管理权,条例带有一定的过渡性和阶段性,只能实现有限目标并且其中的主管部门有关代行所有权权责规定明确,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的所有权权责还很不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未能以法律形式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未能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和国有产权虚置的问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滞后于国企改制的需要,成为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
(二)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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