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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6)
“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资产评估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但是其中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仍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 。这些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客观、公正是资产评估应体现和遵守的原则,但是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从评估操作程序到评估价值的确定,都有人为划出的杠杆,造成国有资产评估不实。此外,行业垄断和评估机构管理不严也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些评估机构挂靠在行政管理部门,垄断评估市场,形成地区封锁、部门封锁。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也设立评估机构,收取管理费,由此形成政出多门,影响评估的客观公正性。2、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严格统一作价入股。国有企业改制时,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价入股,由于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占用土地面积大,有的企业甚至地处“黄金”地段,地价很高,若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折价入股,企业资产价值将会成倍增长,而资产利润率相应下降,不利于在股票发行时吸引社会投资。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不折股,仍收取土地占用费;有的折股,但折价太低;有的对工业企业不折股,而对商业企业折股。3、保护无形资产的观念单薄和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人们对无形资产观念淡薄,忽视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或者草率评估,也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没有完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完整、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规;二是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不统一。
(三)监督制度不健全,保护不力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而在“我国国企的改革过程中,多年来只强调了形式上的改革:放权、让利、承包、租赁、改制、改造等等,这样一来,企业的自主权是扩大了,改革在形式上实现了,但企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样做,却没有应有的约束与限制,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因而,当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一些工厂变成公司,经营方式由单一生产型向多元经贸型转变,使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出现了失控。特别是实行转让股份、兼并、租赁、承包、联营等经营机制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约束效力大大削弱,再加上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工关系未理顺,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审计监督制度不健全,对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仍存在未坚持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的现象,未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升迁未与其管理效益相挂钩,因而他们对资产的流失无承担风险之忧,保值、增值与流失都与己无关,对企业的管理缺乏严格的管理措施任其资产流失,甚至参与瓜分,这样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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