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7)
(四)司法部门执法不力、查处不严
执法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及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严,惩罚监督不力,管理监督手段软化,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特别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尽管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有法可依,但因管理手段缺乏科学性、执法不力,导致税收流失现象比较普遍。
(五)国有资产管理者素质偏低,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严重
国有资产管理者在对于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素质差、思想和业务水平低,缺乏组织管理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而对国有资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有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拜金主义和腐败现象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资产、贪污受贿、以公款请客送礼。在国有资产发生流动时,对国有资产的价值低估或少估,使自己或自己的亲友或者小团体从中牟利,从而使国有资产被侵蚀。
四、治理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对策
“国有资产是国有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言而喻的。如果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现象的不到杜绝、根治,那么国企改革以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都无从谈起” 。笔者以为,国有资产流失是在我国转轨时期,在推进国企改革以实现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种社会违法现象。制度及法制的不健全、法律不配套、调控力度不够等应该说是这一社会违法现象产生、存在的土壤。因此,针对我国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表现形式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整治、防止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制定物权法,划清国有资产产权界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企业财产关系模糊,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企业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不能独立行使权利,不为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负责,更不关心其保值、增值,流失实在难免。而“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只有尽快制定物权法,真正划清产权界限,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才能顺应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国家以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之价值利益,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丧失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现实支配。企业依物权法上的占有制度占有国有资产,对其独立支配,经过物权登记具体落实每份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企业以支付国有资产价值为代价而获取对占有的国有资产独立支配权利;在经营中实现资产价值与企业自身利益密切结合,能有效地防止诸如与外方合资和股份制改革中无视国有资产价值等产权变动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物权法划清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形成稳定的国有资产归属秩序,终将维持稳定的国有资产流通秩序,防止国有资产因流通领域的混乱而流失。以物权法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无论企业国有资产展转流失到何处,依据物权法均可追回” 。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