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余松林(9)
(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
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通过企业监事会和社会有关中介组织进行。即通过国有企业的监事会、财政、银行等部门进行监督。监事会应有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家组成,以便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与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正确的评价。银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优化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企业行为的制度化、合法化。必须有效地利用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手段。审计部门主要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有无资产转移与流失问题。如有必要,还应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资产审计试点,着重检查国有资产评估是否准确,国有资产权益有无保证。此外,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期资产审计,对造成资产损坏及流失者,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六)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提高全民族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全民族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意识,这是控制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中不可忽视的一条途径。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国有资产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现代公民对保护国有资产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主动抵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营造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文化氛围,使国有资产保护机制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总而言之,加强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产权、企业监督管理、各项法律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危害性有着充分的认识并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加以制止,才能有效地保护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发展,从而维护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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