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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律师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4)/何宁湘(4)
  如果说,不是推定或非定有罪不可的年代,公安机关提出涉嫌罪名,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对,就应当退回,而不应当另立罪名。而人民法院也应当就公诉书提出的指控来审判,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作出有罪判决,而反之作出无罪判决,而不能另定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因为法院只能审判是否有此罪,“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判决彼罪。至于检察院是否以新罪名提起公诉,那是检察院的职责与问题。虽然这样的情形今后或许不可能,人们也不希望再发生了,但它起码说明一点,即网友waage的理论与现实有很大距离。如此钢性的、孤立的理论是对网友们、对实际诉讼、法律实务均没有任何直接的、有意义的帮助。
  在诉讼中,尤其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官已不再是事实的探知者,而是“审理,而不是调查、取证和证明”,在这点上 网友waage已阐述再清楚不过了。接下来法官该做什么了,是不是应当做“在何种认识程度上可以认定事实存在,或特定事实得以证实的尺度,当证明活动的结果状态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时,在法律上该事实就视为真实”的审判活动[1],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法律上的该事实,即诉讼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事实就是由法官做出的。

  五、小结
  1、认定准确的法律事实是诉讼中最重要的事实
  从法律实务角度讲,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角度出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才是诉讼最应关注的,获得法院裁判文书上认定的法律事实才是最重要的。

  2、法律事实概念的表述理解
  网友xjkszxz提出的:
  (一)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二)“法律事实”是判决书(或者法官、法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
  北大法律信息网天问咨询版主乱爬山的回复:
  对法律事实第一种理解无疑是揭示了其本质,是抽象的概念。第二种理解是在法律实务中对法律事实的一种具体归纳,是现象。
  在法律实务中,法官接触到的是活生生的案例,活生生的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可以引起法律效果,所以法官必须进行判断,在案件的大量事实中,认定能够符合第一种理解的事实,从而形成判决书中的法律事实! [6]
  
  3、诉讼裁判文书中的法律事实是法官认定的
  显然,法官是依据法律规定与法定规则去判断、取舍事实,并非所有的法律事实都被认定,只有能引起法律效果、符合第一种理解的事实才被法官载于裁判文书之中。因此,在诉讼当事人双方提出或主张的诸多事实中,部分与案件无关、未能获得证明、不符合第一种理解的事实,法官一般不在裁判文书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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