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OT投资方式/扣子(2)
2、BOT投资方式以特许权为前提。
投资者只有取得特许权后才可以从事项目建设。在政府和私人企业相互需要的基础上,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特许协议,通过政府的权力让渡,使得私人资本有机会参与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政府的这种权利让渡只是出让建设的权利,包括为收回投资而给予投资者一段时期内经营管理的权限。到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投资者将项目所有权归还政府。
3、投资主体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担与管理。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数额巨大,投资回报周期长,项目风险大。因此,单个或少数的几个投资主体难以完成BOT项目的投资或单独承担建设风险,所以,BOT投资方式涉及多个项目投资主体,有项目公司、政府、贷款人、建设者、保险公司、经营公司等,在他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且按照特许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分担风险、共同管理。
4、财产权利的特殊性。
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对其项目拥有所有权,但始终是一种不完全的财产所有权。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初,其尚未形成的财产已经抵押给贷款银行且这一抵押权需征得财产本来所有人的同意。在项目建成后,在整个还贷期间,项目公司的财产始终处于抵押权的限制下,并在回报期内,随着回报额的增加和经营期的减少,未来所有人即政府的实际所有权将逐步扩大,甚至所有权完全转交给政府。
(三)BOT的价值
BOT投资方式的价值在于它成功的满足了政府和项目发起人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使三者达到了“互惠”实现了“双赢”,这也是BOT投资方式在全球日益流行的原因之一。具体而言:
1、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 BOT投资的作用体现在:
(1)政府可以在不增加本国财政负担的条件下,完成耗费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这有利于东道国政府避免或减少外债,充分利用各方的资金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同时, BOT投资方式还确保了东道国政府对项目所有权和产权的控制。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政府可无偿取得项目所有权。
(2)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BOT投资项目一般都有私营资本参加,贷款机构必然会比政府更加严格审查,确保 BOT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私人企业为了减少私人资本的风险,获取丰厚的回报,必将严格控制BOT 投资项目的造价,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必然会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3)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东道国可以学到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得到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4)通过BOT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为东道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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