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OT投资方式/扣子(4)
3、其他当事人
除以上项目公司、政府主要的两方当事人外,BOT投资方式还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贷款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原材料供应商、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人。其中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达成的是工程承建合同;项目公司与产品购买者之间签订的是产品购买协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保险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的当事人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合同业务纵向管理的内容,各自是相对独立的,因此,签订的这些合同在本质上与一般的经济合同并无二致,相应的项目公司与项目贷款人,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商、供应商、产品购买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应适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二、BOT特许协议法律问题
(一) BOT特许协议的概述
BOT 投资方式通常会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像特许协议、贷款合同、投资协议、建设合同等,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
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一定时期,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并通过一定程序得到批准或特别许可的协议。需强调指出的是特许协议是BOT投资方式运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特许私人投资者进行BOT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协议,它不同于政府对建设和经营该项目给予必要的批准和同意。特许协议是BOT投资方式赖以运行的基础,随后的贷款合同、工程承包、经营管理、担保等诸多合同均以此协议作为依据。由此,不难看出从合同意义的角度上来说,特许协议是 BOT法律关系中的主合同,其他的均为从合同。因此,BOT特许协议又被誉为“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二)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除BOT特许协议外,基于这一特许协议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可以通过有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而对于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则争议较大。有关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争论主要存在于两方面:第一,BOT特许协议是国际契约还是国内契约;第二,假如是国内契约,该契约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1、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
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分歧:有人认为BOT特许协议应属国内法契约,有人认为BOT特许协议是国际性协议,也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属于“准国际协议”,还有人认为特许协议是“跨国契约”等。争论的焦点在于: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还是国际协议。笔者认为特许协议是国内法契约。特许协议是根据东道国的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东道国依法定程序审批而成立。协议的一方为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并非两个国际法主体。而持特许协议是国际协议者认为主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此协议是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国家就默认另一方外国公司上升到主权国家的地位。而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法律确定,而不是由缔约一方赋予;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赋予或默认。因此,BOT特许协议不是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属于国际协议,不受国际法支配,而属于国内法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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