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OT投资方式/扣子(6)
(一)政府保证的内容
BOT特许协议中的政府保证在各国实践中都不相同,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倾向于完全开放,比如美国给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而发展中国家则承诺的范围相对狭窄一些,但一般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采取不利政策和措施
如政府承诺不对项目采取征收或国有化的措施,承诺因法律调整而给投资者增加的额外的义务可以免除(如因税法调整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税务负担,则可以对其实行税收优惠等),承诺为项目公司顺利进行建设和经营提供行政上的协助等。
2、为项目的融资即建设提供支持
东道国政府允许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享有对项目的所有权,允许其为融资而将项目财产及其收益作抵押。为项目的建设提供建设用地,一般来说,该项提供是免费的。政府还以合理的价格为项目的建设提供原材料、能源等,并保证这些原材料、能源的供应。政府通常还应保证玉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入境,实施项目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入境等。
3、限制竞争保证和回购的要求
因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而且投资者的投资回收及利润的取得均取决于项目产品的出售或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因而投资者通常会要求东道国政府承诺不在同一地区设立过多的同类项目,以避免因过度竞争而影响投资者回收及收益。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如果对项目的需求不足,或价格偏低,或发生通货膨胀,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收及设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通常会要求政府保证购买项目公司提供的项目产品和服务。
4、货币兑换及外汇汇出保证
由于项目建成后的收益一般是以东道国的货币支付的,因而投资者所提出的,将以东道国货币形式获得的投资收益兑换成外汇的偿还贷款及收回投资的要求是正当的,政府应对此做出承诺。在此同时,政府还应保证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兑换后的外汇汇往国外。又是特许协议还会对汇率做出规定,如果在特许协议中规定了货币兑换的固定汇率,则无疑投资者将汇率的风险转移给了东道国政府。当然,项目公司也可以采取其他的避免汇率风险办法。
5、经营期限的保证
项目的经营期限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总收益,而且项目产品价格的确定也与经营期限有密切联系,因此,一旦在特许协议中确定了经营期限,政府应保证合同在经营期限内的合法经营权,也应承诺不采取提前收回项目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要确定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有必要分析政府在BOT法律关系下的身份。在这里,政府的身份具有双重性—政府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参与者。(1)政府的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者的身份:行使行政管理、监督管理职能。BOT项目往往是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关系到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必须为保护公共利益出发,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对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2)政府作为直接参与者与投资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政府保证是在双方当事人双方合意的意思表示——特许协议中体现出来的,无论协议的性质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政府保证是政府和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保证涉及到政府对其自身特权的约束,还可能涉及到政府对签约行为的履约保证,对政治风险的承担保证及对其特定的豁免权放弃的保证,这都是为了确保政府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履行特许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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