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化是生物进化的又一次偶合吗?/邓宝杰(7)
行政权利的极度膨胀,无疑乃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法治必然要求限制权力,而限制权力最有效的制度设计就是分权而治。对行政权力来说,就更是如此。我国有几千年的行政独裁的制度惯性,因此限制权力似乎也更为困难一些。笔者以为,限制权力的关键还是应从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公务员素质的普遍提高为着手点更为妥当。只有公务员真的当自己是人民的仆人和国家机器的管理者的时候,他们才能懂得权力的属性。当然,这又有赖于理性意识的普遍建立和法律教育的不断深化和普及。因此可见,那也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我们运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4.未定的结论.
经过了深刻的反思和理性的求索,我们不难看到中国法治进路的光明前途和艰难路径。事物的发展总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的,法治还需要我们像今天一样的继续不断思考和追索。我们似乎能凭借着生物进化的已有探索,以同构的耗散结构理论为桥梁,对法治的发展作一点合理的预计和断想。也许不曾有过任何的结论。但我想这已经就是本文立论的初衷和缘由了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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