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3条的适用初探/蔡春玉
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蔡春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首先是弄清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简言之,即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的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何者承担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对何种事实具有证据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据规定》第7条对上述规定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何者承担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既然是责任,那么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将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通称的败诉风险。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然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交叉不断地提出许多证据,或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或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明对方的主张具有不合法、不真实和非关联性,等等。陈述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举证证明过程,当待证事实达到被法官内心确认为真伪鲜明的程度时,相应的裁判结果当显而易见,但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不利的待证事实不能被法官认定的法律后果呢?显然是要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看来,对一案件事实进行真伪明辩的过程中,法官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和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责任的分配较程序的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是衡量一个法官素质的标准之一。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