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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3条的适用初探/蔡春玉(3)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任何证据只有当与一方的待证事实相联系时,才有其不同的称谓,也仅当一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确定地具有证明责任时,其才有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客观可能性。因此《证据规定》第73条意在指导我们如何判断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以及本证与反证从证明力上势均力敌以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同时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提供反证和反驳性证据是其权利而非责任,对整个案件事实而言不提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起决定因素的是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能被法院认可的举证责任。有一句话尽管通俗,但能说明问题,就是“难道一个杀人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吗?”因为不作为无需举证,这是一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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