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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土地所有权纠纷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蔡春玉(3)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解决本文文首案例所提及的问题。
行文至此,笔者仍想赘述几句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个人观点为本案不属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并非指本案情况,其不能做为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之根据。因为,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客观存在正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争议的表现,有的只是侵权。土地管理法第16条所要解决的乃是政府部门确权发证前当事人间的纠纷。

200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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