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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证券欺诈的神秘面纱/祝尔军(7)
  除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证券犯罪之外,所有其它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证券欺诈行为都是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如前述(一)之分类所示,在此从略。
三、证券欺诈的特点和危害
  证券欺诈虽然种类多样,表现形式繁多,但仍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只有把握了这些特点,才能更好地认识证券欺诈现象。证券欺诈的特点如下:
  1证券欺诈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容下面单独叙述,在此从略。
  2证券欺诈的隐蔽性。证券欺诈的行为人多数是拥有体面职业和专门技术知识的白领阶层,实施证券欺诈的单位也多以合法的公司、企业、机构等法人或非法人的组织形式出现,拥有正当的业务范围,一般股民对其警惕性较差,难以将其实施的证券欺诈行为与以烧、杀、抢等面目出现的传统犯罪相提并论,无意识地就模糊了证券欺诈的违法犯罪性质。同时,证券欺诈行为多与合法的证券发行、交易、投资、服务、监管行为相互交织,并且以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表面掩盖,证券市场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和高智力性的特点,证券欺诈则是对这个特点的极度发挥,一般股民对其自然真假难辨,难以认清证券欺诈的本来面目,这就更加助长了证券欺诈的隐蔽性。
  3证券欺诈的暗数较高。在通讯设施和交易设施不断现代化的今天,在几秒钟内即可完成数额庞大的证券交易,证券欺诈很难留下蛛丝马迹,对证券欺诈行为的调查取证就非常困难,加之一般人多认为证券欺诈受害者的损失是由自己不慎造成的,很少将其与证券欺诈相联系,所以,证券欺诈被发现的数量就很少,而真正有证据证明并被处罚的证券欺诈行为则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形成实际上证券欺诈大量存在,而发案数量极少,即发案率低、暗数较高的特点。
  4证券欺诈受害者的不特定性。证券市场是开放的市场,任何人只要具备简单的条件,都可以购买股票进行证券投资行为,这就使得股民队伍非常庞大,一旦被害,受害者数目不但宠大而且不特定化,再加上现代的证券交易一般有电脑自动撮合,交易双方根本无法相认,这种不特定化更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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