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何宁湘(10)
而人事争议的调解申请与仲裁申诉的管辖,则是对符合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申请、申诉按地域(一般是行政区划)和受理机构进行受理的划分。人事争议至始在管辖问题上,就延续了劳动争议管辖的模式,即以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为主,两者相结合的模式。
以最新的福建、江苏两省的规定看,福建省规定为:
第十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省属在榕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属在榕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以及在设区的市(福州市除外)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福建省对于管辖的规定适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江苏省规定为:
第六条 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江苏省除规定适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外,还有仲裁机构之间协商的协议管辖与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定管辖。
由于人事争议仲裁没有第二次裁决制度,故一般也没有管辖异议的制度,而福建省没有预设管辖权异议,故出现多个机构可以受理的情形,其申诉人就应当具有选择权,申诉人选择谁,被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而不得拒绝。劳动仲裁管辖这类情形就比较多,如一工人选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受理之初,用人单位向该仲裁委提出我单位属于省级单位,请求移送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后该移送,最终××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人(工人)获胜。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其申请权、申诉权将遭遇障碍,甚至因无法行使而被剥夺。对此江苏省规定得较细,考虑相对充分,也许这类情形在那里发生较多。但美中不足的是,如果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均有管辖权,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或选择权规定为协议管辖,而不能简单只由仲裁机构之间协商,这样的做法有剥夺申诉当事人选择权之嫌,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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