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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何宁湘(14)
  缺少主要法律依据的人事争议仲裁,它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呢?试分析如下:
  1、比较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部门规章的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劳动法》并未直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机构设立在哪里,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由人事行政机关设立。
  比较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是具有《劳动法》法律依据的,但它也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而人事争议仲裁似乎找不到这样类似的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2003年12月1日 (2003)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渝高法行示字第68号《关于周孝平诉渝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人事争议进行的行政裁决,该裁决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除外。
  此复
  注:该答复是在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施行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所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定人事争议仲裁属于行政裁决,也就是说,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一个行政机构,其裁决只能是行政裁决。
  实际上,这一《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公告,也未在其公报上刊登,而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主编的《行政审判指导》2004年第一辑上可以查到。《答复》阐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仅非常须商榷,同时也许存在着重大司法实践与理论问题,但《答复》分析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具有的行政属性,应当是较准确反映现行人事争议仲裁这一现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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