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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的若干问题/何宁湘(8)
  具有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人员提起人事争议的主体是适格的。外籍人员有相应规定由国家外事机构管理,不能提起人事争议。面向社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凡是签订了人事部门制定的聘用合同的均可提起人事争议,否则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与临时性、或专项性的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其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为合同关系而非人事关系,这类人员不能提起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一般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但也有诸如,工人身份职工与其他人员长期混岗;原以工人身份调入事业单位,但长期从事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或在有关科室从事教育、科研等专门技术辅助性工作的;有的甚至并未执行工人工资序列,工资待遇也同其他人员一样的这类人员,或者虽然执行工人工资序列但事业单位对工资待遇按其他人员补齐的,属于特殊情况,是否能同"工作人员"一样提起人事争议尚无定论,也无适用的相关规范。但这类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应属劳动关系,只能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争议。
  对于乡村、山区公办学校中的代课教师,其代课报酬主要由村民与乡政府补贴共同支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不能提起人事争议。对于与公办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机关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代课教师,应可提起人事争议。
  2、内容:
  从四川省、江苏省的规定看,事业单位争议内容规定基本与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相同。而江苏省的原规定在内容方面非常宽,规定为"人事政策法规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其主要原因大概是文件出台较早所致,在现行状态下已是无法执行的。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相比较,能纳入人事争议具体处理的范围无论今后有什么样的变化都要小得多,这是人事管理的性质所决定的。
  3、特别法规定的个人主体:
  依据《教师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教师可以向教育行政机构或国家行政机关提起教师行政申诉。此时,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侵害时,可依据《教师法》提起教师申诉,也可选择提起人事争议。问题是,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参照《教师法》规定办理,即可以提起教师申诉,那么这些"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是否可以提起人事争议,应当说,凡经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加以统一认定可以提起教师申诉的人员均可提起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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