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严荣华(4)
2001年11月,“捷美控股”收购“东方能源”40%股本权益。而“东方能源”主要资产则是巴州利捷燃气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02年3月,“捷美控股”进一步增持“东方能源”至90%,对“利捷”的实际权益由32%增至72%。“巴州利捷”主要业务是建设及经营新疆库尔勒的天然气管道网络,以及向库尔勒市用户分销天然气。利捷亦参与兴建及经营一座供汽车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汽油补给站。
2002年1月,“捷美控股”收购了孙天罡持有的“天宏公司”(Sky Global Limited)49%股权。“天宏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吉林市吉美天然气有限公司的63%股权。“吉林吉美”主要业务是在中国吉林省吉林市经营天然气城市管网业务,并获吉林市政府批准于吉林市内经营天然气城市管网业务的唯一营办商。天然气城市管网伸延约470公里,并覆盖吉林市大部份地区。
至此,买壳上市完成。2001年度“捷美控股”营业额2.03亿元,较上年上升了37%。净利润由2000年约170万元增至约4370万元,上升了23倍。2001年盈利上升主因是于2001年收购的石油运输业务带来贡献,这项业务带来的净利润高达7420万元。公司股价从2000年7月21日每股0.099元,上升至2002年5月每股1.48元,最大涨幅高达15倍,令所有股东从中受益。
(二)境外造壳上市
1、概况
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自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这一方式“绕道”上市。裕兴事件,促使证监会对这一上市方案作出明确表态:“鼓励直接上市,不提倡间接上市,更反对绕道行为”。之后,2000年3月,证监会对网易等公司等绕道企业指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国政府会作出反应”。针对"裕兴事件"和类似方式境外上市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希望把境内民营企业通过重组后在境外上市的行为纳入正常的监管范围,但因上市主体非境内企业,证监会认为用批准这样的字眼不太妥当,因此"无异议函"应运而生。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简称证监会“72号文”),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一通知成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遵循的条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