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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之审判探析/粟多海(6)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3针对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对滥伐林木罪作了二项特别的规定:一是将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作为滥伐林木对待;二是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争议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同时,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在不能确定是盗伐行为还是滥伐行为时,应按滥伐行为处理。这样的特别规定似乎有悖于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界定,其实不然。《森林法》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申领,第一种情况讲的是超数量采伐,发生在林木所有者将自已的林木出售给他人并且在指定伐区内采伐的情形,针对有法定职责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木所有者而言,超伐的仍然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不具有财产侵占性。第二种情况是在定罪不明的情形下,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一般原则予以处理,是合乎法理的。

【参考文献】:
○1○12○1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87年9月5日。
○2李用兵、陈德洪主编《刑法概论》34、35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4苏志远《枯死、烧毁的林木不是滥伐林木罪的对象》,2003年5月《检察日报》。
○6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 行为定性的复函》,2003年3月3日。
○7谢伯高《本案乡党委和被告人叶传喜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庭《林业审判信息》2001年第五期。
○8林安华、袁勇《该案村民委员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湖南林业》2002年第六期20页。
○9张海峰《村民小组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的主体》,《湖南林业》2003年第九期15页。
○10○11《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六条。
○13○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条,2000年12月11日。
○14○1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2002年9月25日。
○15○18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法(研)发(1991)31号附立木材积的计算和幼树的概念及数量计算。
○19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量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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