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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王启莺(10)
(2)、受委托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
①、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
②、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3)、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是指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所开发的软件,它的著作权的归属的确定同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认方法相类似,即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有无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著作权应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
(4)、职务软件
职务软件是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并且是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指开发该软件所必需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其他与软件环境、资金、设备以及其相关的文档、技术资料等。职务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一个自然人所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其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没有直接联系,而且也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不属于职务软件,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根据我国《软件条例》的规定,软件开发者个人仅对职务软件享有署名权,而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开发软件的自然人奖励。
(5)、继受取得的软件的著作权
继受权利人因实际存在的继承、赠与、转让或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取得著作权等事实成为继受软件著作权人。上述事实是“继受取得”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依法继受的事实,继受软件著作权人将不会得到承认。
(6)、计算机辅助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辅助开发软件是指计算机用户通过与带有程序的计算机系统交互作用而开发的软件。 计算机辅助开发所完成的软件属于人的智力劳动的成果,毫无疑问应当承认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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