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王启莺(6)
上述定义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还是可以分析得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指的是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其中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工商业标记、商誉、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2)、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从知识产权的本质来看,是一种私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指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它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拥有、支配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权形式。”“知识产权关系受民法规范调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共同的特征在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
(3)、知识产权的范围
1961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其中工业产权又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2、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
计算机软件是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为计算机所认知并执行的指令序列或者语言表达,软件的开发需要开发者通过大量的脑力劳动、创造性思维才能实现,其本质是人类创造性智力成果,是经验与智慧的结晶,并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特性。
由于计算机软件是能够为计算机识别并进行信息处理以实现一定功能的语句或指令,是无形的,并不能为人们所直接阅读,它必须存储在一定的有形介质中,因此软件具有无形性。而且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及时间内,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享有排他的专有使用权,即专有性。 所谓的地域性,是针对知识产权法为国内法而言的,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非因国际条约或协定等,在其他国家不会受到保护。不过随着网络发展和知识全球化的趋势,软件等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点也在逐渐淡化。计算机软件的时间性是法定的,是指法律保护软件不是永恒的,尤其是有关财产性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而与软件开发者有关的身份权等人身权利一般没有时间限制。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复制性,则是非常典型的,是软件一项比较显著的特点,也正是软件具备的这个特点使其很容易受到侵权,需要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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