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王启莺(7)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标准中,就将计算机程序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给予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也视计算机程序为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将其归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可以说,计算机软件就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
(三)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既然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则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就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其权利自然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条约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第4条特别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条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第10条也规定:“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在1978年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运用了专利法、著作权法、不公平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的手段来保护计算机软件。遗憾的是,该示范条款对各国立法没产生多大的影响。 笔者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尝试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探寻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应该得到更多致力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人士的认可与支持。
2、计算机软件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而特别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包括:(1)、著作权方面立法;(2)、专利方面立法;(3)、商标方面立法;(4)、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立法;(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适用的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软件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二、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条例》以及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来说,只要软件一经开发完成就会自动取得著作权(即版权),而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办理了登记。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