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1)/王启莺(9)
虽然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著作权主体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根据法律的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软件著作权主体的身份也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在形式条件方面,由于《软件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在软件上署名,以明确其开发者的身份。我国还建立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这种登记确定为软件著作权有效的初步证明,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使其软件开发者的身份得到公示。在实质条件方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要实际组织开发或者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才能成为软件开发者;自然人则需要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的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对软件承担责任才能成为软件开发者。
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是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则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的保护。
4、几种情形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
以下将着重讨论对特殊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开发的软件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软件开发需要巨额投资的特点所决定,一项软件往往需要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发完成,可以合作说软件经常是每个开发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我国《软件条例》明确指出,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之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在具体实施中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如果合作人之间没有签订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的享有著作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开发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整体的行使,必须得到各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应该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全部的开发者协商一致来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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