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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2)/王启莺(5)
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责任承担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具有前述第一部分中(1)至(4)种及其他侵权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其行政职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行为人的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除此之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明确了对于侵犯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应当依追究其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犯罪主要有:①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犯罪;②销售侵权软件的犯罪;③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软件罪的数罪并罚。
三、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一般包含计算机程序和文档,通常情况下计算机文档是对计算机程序的说明或者是简要介绍,而计算机程序才是计算机软件真正价值的体现。由于专利权能够保护思想、概念、方法和功能等,恰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著作权无法对软件涉及的思想、算法等方面进行保护的空白,从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来看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相似性更多,因此本章在讨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时,是针对计算机程序来进行的。
(一)计算机程序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
1、各国计算机软件发明申请专利的审查判断标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包括计算机程序在内、软硬件结合的发明创造不断的涌现出来,这些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要点往往集中体现在计算机程序之中,成为一种结合了数学算法与工程控制的信息或控制工程的处理方法。为了扩大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各国越来越重视软件专利审查基准的规定。虽然专利审查基准不是法律,但它却是判断计算机软件能否获得专利权的重要依据。下面先介绍一下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基准:
(1)、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基准
经过多年的争论与实践,1995年6月2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了《与计算机有关发明的审查基准草案》,1995年10月3日对新基准进行了相关的法律解释,1996年2月28日正式公布,并于同年3月29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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