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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2)/王启莺(8)
(1)、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计算机程序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其发明的主题必须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 它一般以人的思维运动为基础,源于人的思维活动,运用推理、分析、判断等思维方式方法得出抽象的结果。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它体现的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仅以单纯的计算机程序为主题,或者以计算机程序为主要主题的发明创造,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必须是一个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我国很多专家认为,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关键在于该软件是否具备技术性,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具体的讲:首先,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具备技术特征;其次,这些技术特征能够使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方案具备完整性;最后,该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计算机程序。也就是说,所含的计算机程序是为了解决技术方案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不是构成这一技术方案的全部。
衡量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该发明创造是否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如果一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并以此体现发明创造中技术特征的存在,验证该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就不应该因为含有计算机程序而影响整个发明创造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利用输入到一个公知计算机内的计算机程序对上述模压成型工艺进行控制,该计算机程序可以精确、实时地控制该生产工艺中的橡胶硫化时间,使用了这种计算机程序对橡胶的硫化时间进行控制后,克服了现有技术工艺过程经常出现的过硫化和欠硫化的缺点,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由于该发明所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所以本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可见一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能否被给予专利权是以“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的结合作为判断标准的。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必须具备“三性”条件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性条件,否则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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