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王启莺(4)
2、计划实施许可
当软件专利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时候,国家可以依法决定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和使用,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权利人使用费。
3、强制实施许可
我国《专利法》的48条、49条和50条规定了3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授权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软件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也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其一、当具备实施软件专利条件的单位请求软件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该专利,却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成功的获得许可,国家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其二、国家在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的时候,可以给予软件专利的强制许可。
其三、关于从属专利的“交叉许可”
所谓的从属专利,是指前后两个专利之间在技术上存在着从属关系,在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后一专利依赖于在先专利的实施,且后一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此时,国家可以依据后一专利权利人的申请给予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依在先专利的申请给予其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这种作法通常被称为“交叉许可”。
国家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来说需要承担的义务,首先,不能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其次,不得许可他人实施;最后,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许可费用。
(四)、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的侵权救济
1、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计算机软件专利作为发明专利的一种,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是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中。
由于权利要求书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能否获得恰当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专利制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着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独立权利要求所确定的即是最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在确定发明或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对其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做出解释,计算机软件亦如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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