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王启莺(5)
在确定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该将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不论是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还是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都有相同的作用,即把权利要求中记载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看成一个整体。
2、侵犯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以根据行为本身是否涉及专利技术内容,分为两类: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构成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要件,即①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他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行为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①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的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发明产品;②使用他人涉及计算机软件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涉及专利技术,事实上是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但仍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的侵权救济途径
计算机软件专利被侵犯时的救济途径有如下几种方式:
(1)、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3)、通过司法方式解决,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因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结果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商标法保护计算机软件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其作用在于将一个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帮助消费者在相同或类似的竞争产品或服务中进行选择。同时,商标还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的作用,以及广告的功能。
所谓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等。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可以同著作权法、专利法并称为知识产权法的三大支柱,它虽然不能提供针对计算机软件的实质内容与表达的直接保护,却可以为软件提供商业化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来实现对其所属软件的保护。首先,软件的权利人可以针对软件产品申请注册商标,并通过标注在其产品包装上的商标来表明其身份以及商誉;其次,软件的权利人还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在软件中设置其特有的商业标记,例如,通过技术手段令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者其二者的结合出现在软件的界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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