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王启莺(7)
(1)、具有创新性:
具有创新性是指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不被公众所知悉,同普通的公众广为知悉的信息相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这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一般知识经验、技巧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而且商业秘密的创新性并不要求达到如同专利法中规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水平。
这里的“公众”的含义是相对的,除负有保密或不得利用该秘密义务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公众”。狭义的讲,只要被一个“公众”从公开渠道直接知晓,该秘密就意味着公开,从而丧失了“秘密性”。但是,商业秘密存在地域范围上的相对性,即不要求商业秘密不为所有地域范围的人们普遍知晓。
(2)、具有价值性:
具有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给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或者说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这种经济利益或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这种实用性并不要求,只要求该信息能够直接应用,并具有积极意义即可。
(3)、保密性:
保密性要求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者在主观上应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在客观上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密。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形式将在下节进行详述。
2、计算机软件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断的扩大,包括了以往法律规定中的专用技术、技术秘密及工商业秘密等内容。最早,在尚未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之前,各国都是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的。虽然如今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主流,但是与计算机如今有关的某些数据以及信息仍然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
商业秘密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1)、技术信息,指凭借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等。其中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生产方案、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等专有知识,且未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2)、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其中包括管理方法、经营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以及对市场的分析、预测报告和未来的发展规划、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第六条对商业秘密作了下列解释:“秘密信息由制造的或商业的秘密组成,它包括生产方法、化学公式、图样、原型、营销方法、分配方法、合同格式、经营计划表、价格协议细节、消费者群体、广告方案、供应者或顾客名单、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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