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王启莺(8)
在我国,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此可见,无论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上,还是在上述规定之中,计算机软件都被归纳在商业秘密范畴之内,属于其中的技术信息。
(二)从商业秘密权的角度保护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权自然属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业秘密的支配权力。 商业秘密权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中极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可以说通过商业秘密法律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商业秘密法保护软件不但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存在的一些缺陷,而且也具有自主性强、更容易被计算机软件所有者或权利人所接受等特点。
1、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
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受到的保护主要是指软件在开发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通过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方式对软件商品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体现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相应的保密措施:
(1)、限制知情人的数量,使有关技术秘密仅为特定的人知悉,限制非特定的人掌握和接触。
(2)、与可能知晓与软件技术相关的秘密(包括软件整体构思、具体程序和相关文档)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
(3)、程序设计过程中设置一定的障碍,使得软件不会轻易的被复制、或被侵入核心。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可以在其开发的软件中采取加密措施、利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数字签名、访问控制、防火墙技术等,并且控制配套的解密措施在技术上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到目前为止,上述措施和方法都不能阻止反向工程或其他方法对信息的解密。这是令软件开发者十分痛疼的事情,笔者认为,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应当对这种情形做出更细致的规定,以便于确定软件开发者的何种行动可以被认定为采取了合理措施,进而便于保护的实施。
(4)、与其有商业往来的经营者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这些经营者在接触、使用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时,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5)、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职工和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同本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以防止技术秘密的外泄,即所谓的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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