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4)/王启莺(4)
(2)、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的时间长
众所周知,软件更新较快,商业寿命较短,而软件专利审查的时间又很长,很可能出现专利权未获批准,软件的寿命却已快到尽头的尴尬局面。许多商业寿命比较短的软件,只好放弃申请专利的机会。因此,专利审查时间过长是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一大缺陷。
(3)、软件专利审查的“三性”条件过于严格
由于专利法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三性”条件,所谓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绝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难以通过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审查。
新颖性要求软件必须是首先是前所未有的、新开发的,否则将被被排除在授权范围之外。但是由于现有软件的数量极大,登记又不是必经手续,审查员很难确定是否存在在先技术,继而对软件的新颖性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要求软件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软件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是,软件产品中相互借鉴的情况非常普遍,绝大多数软件很难达到创造性的要求。
软件的实用性虽然比较容易符合要求,但“三性”条件已经为软件申请专利设置了极大的障碍。
①、软件专利审查向审查员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践中,新生的计算机软件数量巨大,如果其中的半数软件申请专利,单从审查量的角度看就会给审查员的工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更不必说,软件涉及面广,“三性”审查的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并且需要审查员具备良好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软件专利审查的困难性,对于审查员的要求程度之高,可想而知。
②、申请专利的“公开”也存在对权利人的不利的一面
专利法要求“公开”的程度以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与其他的发明创造相比,计算机程序的模仿与复制非常容易,一旦出现了模仿与复制的情况却不容易被发现,举证的困难也很大。虽然“反编译”等行为在专利法中被禁止,但实践中权利人却很难保护自己的专有权利。
③、专利无法向软件直接提供国际化的保护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和国际条约普遍实施的是申请原则,而且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要求在某一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若想在另一成员国内受到保护,则必须另行提出专利申请,为软件的专利的国际化保护带来不便。
3、以商标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势与缺憾
以商标法对软件保护,可以从树立商业信誉、防止他人假冒商标等角度维护软件权利人的利益,还可以通过续展不断延长保护期。但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相对于软件权利的关键内容是有偏差的,无法保护软件的实质内容。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