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初步设想/王政
关于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初步设想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从海上运输贸易发展而来的保险业务,作为人们规避自然或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个强大的产业,而且目前它仍以极大的速度以各种各样的险种形式渗透到教育、医疗、就业、金融、产品质量、社会保障等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对我们人类的家庭和工作观念、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经济运行结构等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保险制度的推行是人类自身在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的一项伟大创举,它除了使人类在自然或社会事件所产生之损害后果面前不致丧失掉未来生活的物质基础外,还发挥了均衡和虚拟社会财富、改善经济运行、消解单个主体的法律责任、促进社会正义、创造社会和谐等一系列功用。本文拟根据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损害赔偿的现状特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初步设想,并对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希望此项建议能引起广大社会公众和立法当局的重视,以便能使其成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方略。
一、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们的《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了有关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但现实中,群众对国家损害赔偿的执行情况普遍存在不满,尤其是对请求国家损害赔偿的范围窄、数额低、程序复杂、赔偿难以得到落实和保障等问题反映最为强烈。有感于此,并且考虑到目前世界保险和基金制度之发达现状,本文特对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提出如下一些初步设想:
(一)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基本内涵和意义。简单一点讲,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是指将社会保险和基金制度的一些先进经营理念或制度借鉴移植到国家损害赔偿制度之中,通过建立一套规范化的制度来有效保证国家损害赔偿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有效实施,以便让受到国家机关或代表国家执法的公职人员所侵害的公民、组织或单位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最充分的救济,同时也保证各级国家机关不致因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影响其正常的运转,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和谐”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
(二)关于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建立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的来源制度; 2、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的管理或监督制度;3、有关对国家损害的求偿、追偿或执法侵权责任的追究等与国家损害赔偿保险基金制度的衔接方面制度;4、其他与国家损害赔偿相关的制度,如有关国家损害赔偿保险欺诈方面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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