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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李志刚(15)
第一百零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十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统称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受害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医院所在地雇请一至二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治疗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减少的收入难于计算的,按当时本市居民年平均收入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消费者购置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时本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时本市年平均生活费的十倍至二十倍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本市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当时本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二十倍计算;
(十一)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按扶养到十八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二十年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十二) 根据受伤害的程度,消费者可要求适当精神抚慰金。
前款规定的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法律、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指定医疗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伤残等级标准确定;本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本市居民年平均收入,是指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第一百零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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