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李志刚(17)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营者用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应当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李志刚的联络方式:
电话:0755-81045860
电子邮箱: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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