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李志刚(4)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当发现商品有重大瑕疵,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时,经营者应及时收回、替换或修改,或以他种商品交换。如经营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进行上述处理的,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
大宗耐用的消费品,存在严重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通过有效方式将实情告知消费者,并采取修理、更换等召回商品措施,同时中止或停止出售商品或接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以预付款形式进行消费时,经营者对于未提供商品和服务部分的价款应当退还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等方式推销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以上述方法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获得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惊险性游乐项目,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案,并具有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地址,加强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进场交易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二节 商品质量“三包”规定

第三十条 经营者对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