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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李志刚(7)
经营者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游览景点、娱乐、医疗保健、购物等项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标准的,由经营者承担由此增加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减少上述项目或者降低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以售楼广告、设计说明、实物样楼或其它方式对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环境状况作不实表示,欺诈消费者;不得将未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不得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管理、维修和保养义务。
经营房地产预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标明房屋标准的单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共面积。房屋竣工后的面积应与房地买卖合同的各项内容相符;不符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回多收的预售楼价款。
经营者发布的售楼书中必须包括单元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共面积及平面图;房地产预售广告应当包括楼宇地点,建筑结构、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内容。
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或约定退房,经营者应退还定金或购房款,可以按照当日银行存款利息计入退还款项。
经营者应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签定前收取定金。对于争议处理方式,消费者有自愿选择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消费者,不得强制消费者签定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
第四十三条 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八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第四十四条 从事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安全、正点、准确地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直接损失。
从事民航、铁路运输、航运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因故不能准时出发或正点到达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摄影、冲印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拍摄的内容为婚庆、旅游等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五;经营者未按保价冲印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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