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李志刚(9)
第五十二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和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限期、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等。经营者对装修部位应当予以保修一年以上。
第五十三条 演出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演出的演员、节目、时间与广告宣传相符。确需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原定演出时间的三日前以相应的广告宣传方式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换票或者退票;经营者未在原定演出时间三日前以相应的广告宣传方式告知消费者的,还应当赔偿消费者必需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从事饮食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卫生要求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第五十五条 从事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应正确使用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第五十六条 从事中介代理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定书面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从事货运、快递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托运物灭失、损毁、减少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第五十八条 从事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技术条件,在网上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质量等应当与双方约定相符,由于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消费者资料丢失或自行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公开时,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金融、保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服务内容和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搭售其他服务,不得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十条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市、区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根据需要确定其工作机构编制。消费者委员会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之防止及食品添加物;商品危险;商品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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