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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李志刚(13)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具有债权内容的消费争议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可以持已经生效的消费争议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节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请求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但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委员会。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消费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处理。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一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仲裁机构可以制定小额争议仲裁规则。小额争议仲裁规则应当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减免仲裁费。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采用消费争议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应当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同意并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表示,可以受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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