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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李志刚(16)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干涉消费者自由交易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仍然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未采取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经营者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志刚的联络方式:
电话:0755-81045860
电子邮箱: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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