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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稿/李志刚(4)
(四)经修理的商品,其修理部位,自交付之日起应当实行保修,保修期为90日。保修期内因修理部位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原修理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退还修理费用。再次修理的保修期应当从修复之日起顺延。
第四十一条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好有关旅游手续,依法进行投保,并告知消费者安全等注意事项,提供相关的说明资料。
第四十二条 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擅自传播,不得因此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应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将患者的病情、诊断情况、治疗方式或者方案、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让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无法知情的,可由其近亲属、代理人代行知情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书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患者要求查阅、复制与其医治有关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允许并提供方便条件。
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医护人员也不得向患者医疗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传播患者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在所公告的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医疗费用,并为患者出据收费凭证,附收费清单。在诊疗过程中,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购药,不得搭售与该患者诊治护理无关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四条 从事金融、保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完整的服务内容和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搭售其他服务,不得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五条 从事供电、供水、供气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验合格方能安装使用。因计量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
第四十六条 从事美发、美容、美肤、健身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所提供服务项目的内容及其规则、流程,按操作规范操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获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行业相应工作;
(二)使用假冒伪劣或自制的美发、美容、美肤用品;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不安全的工具、器械、设备、设施;
(四)以虚假的、不真实的范例、效果展示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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