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李志刚(5)
(二)司法干警行政编制严重不足,阻碍了司法所“高质量运行”
在2002年10月司法所收编时,全区各司法所只有1名司法助理员,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仅1人,平均年龄达41岁,队伍呈现“年龄大、学历低、专业人才缺”的特点。收编后,区司法局坚持以素质强队伍,强化教育管理,大力开展队伍素质建设;大胆起用了部分扎根基层、乐于奉献、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司法所长;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按照每个司法所2-3人的定编规定,到高等院校和各类人才交流会新招录干部10人,调整人员3人,9个司法所总人数达到21人,人员力量得到充实,妥善解决了大批矛盾纠纷,为社区和谐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法治基础。
然而,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所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共管”工作模式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从发展方向来看,司法所应当向科学的分工协作方式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能和效率,这也是时代的要求。因此,我区应当学习宝安司法局的先进经验,调整司法所行政编制数量。
(三)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抑制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的提高
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我所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普法宣传工作和“法律进社区”活动不全面,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然而,如小区物业管理,调解一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而我们的调解员比较缺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调解中深感困难重重。但我市消费者委员会十分缺乏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经验,物业管理纠纷也只能交由基层司法部门调解,才能保持社区稳定。当前,基层司法部门与消委会都是独立调解,还不能融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调解工作的风险性。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全所共有人民调解员42人,平均年龄36岁,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36%,初中文化程度的有2人。大专以上学历的调解员中,法律专业毕业的就更少了,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
(四)经费短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香蜜湖街道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开展了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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