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所基础建设 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李志刚(9)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指出,“司法所应当是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条件暂时不具备的,也可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要从中央“达到适应形势发展、丰富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职能作用”的要求出发,为确保基层司法所的力量配置与新形势下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我们建议,实行市、区司法局技术、行政管理为主,街道协作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司法所成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挂靠在街道,司法所所长同时兼任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这样,司法局、司法所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有利于司法所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四)从基层司法工作的客观实际出发,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和解决司法所干警队伍的行政编制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所应当履行九大职能。然而,最主要的职能应当是指导人民调解(含警民联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任务繁重,需要长抓不懈,因此必须实行专干分管。司法所所长亲自全面“齐抓”,压力大,难免力不从心,同时也会忽视一些更重要的高层次决策作用,影响司法所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因而,必须增加一名分管副所长,把正所长从劳力型活动解放出来,走向智力型活动,承担更为重要的工作任务,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总的来看,从现有的工作量出发,各司法所应当将单列行政编制增加至8名为宜,促进司法所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突破基层司法工作的“瓶颈”求发展,实现司法所的“高质量运行”。
(五)围绕“三个下降、一个上升”的目标,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飞跃,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人民调解应紧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构筑民调工作新平台:
首先,要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我们应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归口办理制度、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制度、排查调处考核制度、信息处理机制、业务公开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规范排查调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排查调处工作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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