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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起诉权行为之法律构成和责任承担问题分析/王政
关于滥用起诉权之法律构成和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碰到的案件可谓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其实见得多了也就觉得似怪非怪了。就拿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以下称“起诉权”)的案件来说吧,有时当事人正当行使起诉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立案受理或立案后找个理由就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有时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行为反而能得到法院一定程度的支持和保护。本文暂不去考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而只是通过个别案例就当事人滥用起诉权的相关问题展开初步分析,希望广大法学爱好者们能对此类案件产生兴趣,并对滥用起诉权的法律构成或责任承担问题一起做更加系统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一、当事人滥用起诉权之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2003年6月份某日,北京市的一居民李某和朋友开车去山西省五台山旅游,途径山西省某县一偏僻路段时,发现有一人被过往车辆撞倒在地上,且昏迷不醒。李某当时没来得及细想,急忙和朋友把伤者抬到自己车上送往附近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告了110。后伤者经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并诊断为严重脑震荡。正当李某为自己做了一件善事而自得时,没想到几天后收到山西省某县法院传票,告之其出庭应诉。原来,伤者的亲属把李某当成肇事司机给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伤者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类赔偿费用20余万元。这突如其来的官司一下子就把李某给整晕了。但无奈之下,李某也只好聘请律师帮着应诉。
尽管伤者的亲属无法提供李某就是肇事司机的有效证据,而李某已收集和提供了大量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一审法院却判李某败诉。后李某通过上诉程序将此案改判,总算没有让其再掏20万元的冤枉钱。但李某为打这场官司而聘请律师、调查取证、来回差旅费等总计花费了5万余元。后来据说真正的肇事司机也给找着了。

案例二:2001年7月份,我国东北地区某市一家医药企业(以下称“破产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02年12月12日,破产企业清算组委托该市拍卖行对破产企业的有形(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药品批号等)进行了公开拍卖,列入拍卖的资产中还包括破产企业的部分债权(约一百余万元)。上述被拍卖破产资产(实际应称“破产财产”)被该市另外一家医药企业(以下称“A公司”)购得。2003年2月13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2005年7月份,也就是在破产企业宣布清算程序终结两年以后,A公司突然将已破产企业的原股东B公司(在南方某省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和C公司(在北京注册的一家内资企业)在破产企业所在地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和C公司对其已购买的破产企业一百余万元债权承担偿还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破产企业一百余万元债权是破产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因对外销售药品形成的债权(债务人也不是B公司和C公司),而且该破产债权已经破产企业清算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过合法有效的审计确认,与破产企业股东B公司和C公司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在破产整顿和清算期间,破产企业股东B公司和C公司无任何违反股东义务或责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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