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计算机网络犯罪/于建强(4)
2.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笔者赞成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诈骗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参考书目:
1 孙伟平 《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 北京出版社 1999年版
2 摘自雅虎中国网站(www.yahoo.com.cn)1999年5月30日搜索引擎新闻
3 美国 尼葛洛庞帝 《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 1997年版
4 摘自上海律师信息网(www.lawyers.com.cn)2000年4月媒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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