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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公司制的经济学分析/彭琰(2)

第三、 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制度符合现代企业制式

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上的显著特征就是生产社会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责任明晰及责任的严格履行。

虽然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模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够发达和上市额度所限,国企的制度改革在短时间内更多的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因而,使改制后的"国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尽早领悟到现代企业制度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的特征,是缩短国企改革进程和降低国企改革成本的理性选择。若没有职工团体这一股东的参股,正如前面所述,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仍是单一的,不够合理和丰富,因而,无条件体现资本的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和经营社会化这一特征,亦没有责任严格履行的法律前提。所以,科学合理比例的内部职工持股的股权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充分条件。

第四、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具有动态调整的自身要求

经济学家菲利普.克莱因指出:"现代经济同大多数人为的制度一样必须从动态上观察。一切面向市场的经济制度,都必须从技术、资源、社会目标和期望都在不断变化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评价。"单一形态的资本结构,不存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自身要求,也没有调整的空间,因而,市场的日益变化和新的要求,不能迅速地反馈到企业的资本结构上,致使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面对市场是呆滞的。

多元所有制形态的股权结构,使公司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处于不断合理和完善的动态状态。未上市公司内部的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基于市场的要求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变化,有自身调整以趋科学合理化的要求。这是市场经济的资本社会化、证券流动化所决定。

第五、 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责任的严格履行

作为发起人股东之一的职工群体,同其他发起人股东一样,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内部股东的义务。但作为外部股东──股票的持有者则不承担此义务。传统的单一所有制的企业若经营亏损,与任何职工,包括总经理均没有切身利益的关系,也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职工不同比例地持有公司的股份,对公司就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财产损失,致使全体职工同其他股东一样,在公司经营中,极力地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提高收益。因而,职工持股有助于职工进入竞争状态的市场,能够理解到权利与义务同比例共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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