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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报道违法 第一财经无知/林晓(3)
显然,报道的创制者、推波助澜者们已然对事件做了定性,并大有率领全国人民声讨之势;所幸的是,这回新闻界出奇的理智,跟风者、转载者寥寥,这除了独家报道、转载限制的功效外,看来应当归功于新闻工作者的觉悟提高。
其次,事件报道的过错还表现在前述的对仲裁案件实体内容报道上。报道的创制者、推波助澜者们对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案件的保密性不会一点不知,肯定事前咨询过专业律师,并已下定决心甘冒法律风险掀开中国新闻史对仲裁案件报道的新篇章,此正所谓机遇与风险共存吗。
“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报道的过度,则表现为对当事律师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无视。

风马牛不相及 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
律师违规与其年收入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是,记者、第一财经、新浪们却让它们必然地联系到一起,并由此演绎、幻化出律师界的“主义”(《富士施乐贿赂门追踪违规律师年收入百万元》之《律师界弥漫商业主义倾向》)。
本来揭露仲裁员、律师违规的新闻报道“好得很”,但是,经记者、第一财经夜以继日地搞出《张德才其人其事》、《富士施乐贿赂门追踪违规律师年收入百万元》之后,整个报道活动就变得“糟得很”了。
张德才律师每年收入多少本属其个人隐私,如果他本人没有授权,任何媒体无权向公众披露,尽管其一时间被记者、第一财经、新浪们推选为‘公众人物’。记者、第一财经、新浪们的所为,首先是侵害了张德才律师的隐私权;其次,张律师每年220多万元的业务收入以及百万元的年收,反映的是他的业务能力和夜半不眠的劳作,与他违规行为的发生没有丝毫必然联系。我们很难理解上述文章的真实用意,是要煽情还是要说明收入与‘利欲熏心’的关系?
无论记者、第一财经、新浪们的用意何在,他们均已侵害了张德才律师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在解释如何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时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那么,我们首先要顾盼左右批阅过《张德才其人其事》、《富士施乐贿赂门追踪违规律师年收入百万元》的热心观众们,他们在看过「张德才正是“在律师界这个‘大染缸’里”,才逐渐“变了一个人”」的‘株连九族’式的结论后,对张律师“追名逐利”的品格是否大加褒扬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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