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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刘京柱(10)
 参见《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第48页。
 梁书文、回沪明、马建华主编:《房地产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444页。
 史尚宽先生指出,“强行法得为效力规定与取缔规定,前者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强行规定,是否为效力规定抑为取缔规定,应探求其目的以定之。”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页。
 参见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85页。
 参见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97页。
 参见王利明:《关于债权与物权及合同无效与撤销权的关系》,载《判解研究》200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12页。
 参见刘保玉编著:《物权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74页。关于区分原则问题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孙宪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载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6-52页。
  王涌的博士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第3章第4节,转引自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以〈房地产管理法〉为研究对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第47页。
 参见陈信勇主编:《房地产法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305页。
 参见王卫国:《论合同无效》制度,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16页。
 参见王利明:《中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问题》,载《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8页。
 参见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见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2页。
 同上,第3页。
 张涛:《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之我见》,载WWW.bj148.org/newnews/pub/1074173146379.html,2005.01.05。
 张天轮:《当前农民自建住房确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及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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